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刘某某, 北京恒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8民初611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刘某某:本院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与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赵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2 688.5元;二、赵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7月9日的利息247.04元、罚息483.99元,并以逾期贷款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始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三、北京恒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恒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赵某某、刘某某行使追偿权。案件受理费72元、案件申请费158元、公告费71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均已预交),均由赵某某、刘某某、北京恒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8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