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分宜琼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42016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告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
内容
分宜琼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2021)京0491民初42016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琼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线上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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