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某,陈某,罗某某, 江华瑶族自治县壹心摄影工作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129民初1934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 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壹心摄影工作室、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胡某、陈某与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壹心摄影工作室、罗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1129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壹心摄影工作室、罗某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陈某婚庆服务费3000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