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正农路八一新村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是: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 000元及支付利息10 025.28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29日),后段利息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08‰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支付利息4389.6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29日),后段利息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6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被告刘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