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某, 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10027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11民初10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48 524.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8 524.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