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 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2676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陈某某、陈某某向二原告支付律师费35万元;2.二原告有权在该第一诉请金额35万元范围内,对陈某某、陈某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23号4号楼二层北侧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陈某某、陈某某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清偿责任;4.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和陈某某对第一项诉请金额3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26764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北区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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