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 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676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北京市锐邦开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陈某某、陈某某向二原告支付律师费35万元;2.二原告有权在该第一诉请金额35万元范围内,对陈某某、陈某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23号4号楼二层北侧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陈某某、陈某某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清偿责任;4.中标集团总包建设有限公司和陈某某对第一项诉请金额3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26764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北区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