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富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名广告艺术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02)海民初字第16027号,(2002)海民初字第16019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大名广告艺术公司、北京富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大名广告艺术公司、北京富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过程中,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执异1979、19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为(2002)海民初字第16027号民事判决书、(2002)海民初字第16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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