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 ,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2民初182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对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欠付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受清偿部分债务144 928 918.74元向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72 478.27元、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3060元;三、驳回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