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周某,时尚奥莱分公司, 北京易动金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易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易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易动金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某某、周某与北京易动金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易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时尚奥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