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时尚奥莱分公司, 北京易动金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易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易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易动金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某某、周某与北京易动金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易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时尚奥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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