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某,王某某,建磊国际公司, 涿州市鹏越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9民初354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涿州市鹏越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某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9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42 312.19元及利息损失(以742 312.1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涿州市鹏越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对于钱某本案中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涿州市鹏越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钱某追偿;四、驳回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2元,由钱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4232元,由钱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建磊国际公司。送达起诉书公告费260元及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费(以人民法院报发票为准),由涿州市鹏越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