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乡成品窗帘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699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乡成品窗帘店与被告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乡成品窗帘店余欠货款22 9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余欠货款22 946元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自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大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刘毅梅(电话:0731-87809060)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