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洪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