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路某某,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八一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1号
案由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公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
安徽八一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路某某与被上诉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八一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51号民事判决,因你公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路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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