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路某某,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八一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1号 |
案由 |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最高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八一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路某某与被上诉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八一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51号民事判决,因你公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路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