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申某某,胡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灵鹤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2800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申某某、胡某、北京灵鹤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起诉胡某某、王某、申某某、胡某、北京灵鹤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28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胡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333 926.57元、利息14 789.73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的罚息为77 587.98元,自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综合年利率超24%,则按年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胡某某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22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王某、申某某、胡某、北京灵鹤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胡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王某、申某某、胡某、北京灵鹤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胡某某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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