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马某某,马某某, 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9民初288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某、马某某、第三人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9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马某某、马某某、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一)》、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三)》、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四)》、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于2018年7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24日解除;二、马某某、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诚意金3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利息损失(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