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某某,北京弘信联众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宏润万吉投资管理中心,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弘信联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2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宏润万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弘信联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邹某某与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弘信联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照年息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89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邹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弘信联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你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