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廖某某,高某, 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黄某某、廖某某、高某共同支付原告所垫付的医疗费185755.7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