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资兴市丫溪河水电站,尹某某,何某某,陈某,谢某某,徐某某,文某某,姜某某,范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龙某某,谷某某,周某某,喻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李某某,邓某某,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资兴市丫溪河水电站、尹某某、何某某、陈某、谢某某、徐某某、文某某、姜某某、范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以及陈某某、龙某某、谷某某、周某某、喻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