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某某,刘家窑分公司,马某,李某某, 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家窑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家窑分公司:本院受理李某某与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家窑分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确认第三人罗某某与被告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家窑分公司签订的《购房委托合同》已经解除;2.被告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家窑分公司、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 408 000元;3.被告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家窑分公司、北京链鑫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4 408 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500 000元);4.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改底费100 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技园审判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