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一招待所第三分所,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孙某: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一招待所第三分所与孙某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3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