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徐某某,杨某,王某某,嘉兴三得合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嘉兴三得同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 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金科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天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报(院)于 2021年10月10日刊登在G91版的被告为白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徐某某,杨某,王某某,嘉兴三得合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三得同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本院将于送达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应更正为“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时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于送达期满后第18个工作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