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徐某某,杨某,王某某,嘉兴三得合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嘉兴三得同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 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报(院)于 2021年10月10日刊登在G91版的被告为白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徐某某,杨某,王某某,嘉兴三得合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三得同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本院将于送达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应更正为“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时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于送达期满后第18个工作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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