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肖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某某: 本院受理刘某某诉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15-17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