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 ,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37万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