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国渺,梁国艺,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容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国渺(xxxxxxxxxxxxxxxxxx)、梁国艺(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你偿还款项38454.88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容县人民法院杨梅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