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某某,赵某某, 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汇诚华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4741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汇诚华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董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北京汇诚华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辰坤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47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董某某、赵某某返还保证金三十一万元;二、驳回董某某、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6元,由董某某、赵某某承担22426元,已交纳;由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3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