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滕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雪梅、滕建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