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张某某, 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捷安嘉年欣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6)京0114民初8893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对北京捷安嘉年欣经贸有限公司因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8893号民事判决书所负担的货款2308245.49元及利息(以2308245.49元为基数,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对北京捷安嘉年欣经贸有限公司因迟延履行(2016)京0114民初8893号民事判决书所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26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自送达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共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