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智和兴公司,朱某某,帅某某,林某, 北京居然之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智和兴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0)京0491民初27155号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北京智和兴建材有限公司,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居然之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智和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和兴公司)、朱某某、林某、朱某某、帅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271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智和兴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 763 909.84元及暂计至2020年4月2日的逾期利息1 968 538.51元,自2020年4月3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1 763 909.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5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朱某某、林某、朱某某、帅某某对智和兴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原告与智和兴公司、朱某某、林某签订了G20171000004765号《商户贷款最高额贷款合同》(以下简称4765号贷款合同),约定智和兴公司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朱某某、林某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朱某某、帅某某签署了担保函,自愿为智和兴公司提供担保。智和兴公司最高额贷款额度为18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日利率万分之3.3。合同签署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3日、2017年11月6日向智和兴公司指定账户转入1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与智和兴公司、朱某某签订了G20181000000228号《商户贷款最高额贷款合同》(以下称0228号贷款合同),约定智和兴公司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朱某某、林某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朱某某、帅某某签署了担保函,自愿为智和兴公司提供担保。4765号贷款合同被0228号贷款合同替代,4765号贷款合同项下已经提取的贷款按0228号贷款合同约定执行。智和兴公司最高额贷款额度为179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30日止,日利率万分之3.3。原告累计向智和兴公司发放贷款180万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内本金随借随还,每日计息,每月20日结息。智和兴公司出现不良贷款记录,或者没有按时足额归还任一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即视为违约,出现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委托智和兴公司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同时约定,智和兴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应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根据贷款合同及担保函的约定,朱某某、林某、朱某某、帅某某对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以及智和兴公司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智和兴公司按约定归还了部分本金36 090.16元,利息及罚息共计371 799.01元,但不再归还从2019年7月20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因上述行为产生的逾期复利,故诉至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登录本院电子诉讼平台(网址:www.bjinternetcourt.gov.cn)或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电子诉讼平台线上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