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粘某, 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刘中星诉被告张帅、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粘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马驹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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