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张某,粘某, 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刘中星诉被告张帅、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粘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马驹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