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某某,贾某,贾某,郭某某, 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军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某某,贾某,贾某:本院受理北京明军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补充事实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A206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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