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长兴军升投资合伙企业,卢峥,罗国强,赵德山,李静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14843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长兴军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卢峥、罗国强、赵德山、李静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罗国强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14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卢峥、罗国强、赵德山、李静波向原告长兴军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二、驳回原告长兴军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卢峥、罗国强、赵德山、李静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原告长兴军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原告长兴军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行负担229710元;由被告卢峥、罗国强、赵德山、李静波负担1209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长兴军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0)京0108民初148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卢峥、罗国强、赵德山、李静波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卢峥、罗国强、赵德山、李静波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