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伟,第三人-何金祥,李洪胜, 北京兆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洪胜: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被告北京兆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何金祥、第三人李洪胜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被告)将第三人何金祥持有的被申请人(被告)33%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原告)名下,第三人何金祥予以配合;二、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被告)将第三人李洪胜持有的被申请人(被告)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原告)名下,第三人李洪胜予以配合;三、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自送达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共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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