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易金妮,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223民初674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
内容
易金妮: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223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要点:一、解除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金妮于2021年4月签订的《福祥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二、限被告易金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0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本息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易金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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