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美英,张峰, 溆浦璞珺石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湘1224民初执恢335号,(2021)湘1224民初3761号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溆浦璞珺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美英与被告张峰、溆浦璞珺石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郭美英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终止对(2021)湘1224民初执恢335号案件中查封、扣押的变压器财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2.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变压器财产拥有所有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离开住所地,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224民初376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