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一杰, 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95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一杰:本院对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95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一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孙一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 800元、公告费260元 (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孙一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商城县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