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校, 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7609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校:本院对原告张磊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7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磊剩余课外培训费41475元;二、驳回张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08元(张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张磊已预交),均由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教育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