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聂国辉, 北京东篱采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聂国辉:本院受理北京东篱采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聂国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乡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