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邹林梅, 湖北长江同济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湖北长江同济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林梅诉被告湖北长江同济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邹林梅请求我院:1、判令湖北长江同济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邹林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资26 000元;2、判令湖北长江同济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邹林梅未缴纳社保费用损失22 680元;3、诉讼费由湖北长江同济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东2-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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