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贺,刘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67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贺,刘斌:本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斌、田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田贺共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2月10日的借款本金2625895.38元、利息134949.64元、复息4828.89元、罚息2606.74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刘斌、田贺共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给付律师费5000元;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刘斌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8号7号楼7层809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6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