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晓阳,闫明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326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闫明星:本院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与被告李晓阳、闫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晓阳、闫明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 457 268.4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6 555.63元,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综合利率以年利率24%为上限);二、李晓阳、闫明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赔偿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有权以李晓阳、闫明星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美然家园4号楼6层3-602房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李晓阳、闫明星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7元、保全费500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均已预交),均由李晓阳、闫明星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