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英,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英: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诉被告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正常执行利率7.2%,逾期执行利率10.8%,截至2021年3月24日,利息、罚息、复利共1716.64元,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截至2021年3月24日应偿还本息金额共计301716.64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证据、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