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保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叶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保强: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任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