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刘冠一,刘洪军,刘洪伟,张绍琴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冠一、刘洪军、刘洪伟: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诉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令刘冠一、刘洪军、刘洪伟:1、向我院支付患者张绍琴自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8日住院期间拖欠的医疗费2248517.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2-24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