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乾灿,王金保,刘长旭,王周光,王桂清,刘兴石,杨守东,刘华,王金兵,杨炼杰,王周雄,梁艳平, 洞口县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湘0525民初144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艳平: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判决原告向乾灿与被告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洞口县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保、刘长旭、王周光、王桂清、刘兴石、杨守东、刘华、王金兵、杨炼杰、王周雄、梁艳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乾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5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被上诉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洞口县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上诉人工程款747279.24元,并支付上诉人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70431元,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