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颖,王龙,李贵宏,张宇,李贵明,孙丹,李贵兴,李峥,李政洪,范玥,杨海东,赵钢, 营口顺诚汽贸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口宏杉物流有限公司营口奥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道源物流有限公司营口都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2民初35729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颖,王龙,营口宏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对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41 994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1153元以及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419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三、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编号为SFYKAF190005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辽HQ8758,车架号LZGJL4Z48KX029211,发动机号3119B014670;2、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辽HQ6709,车架号LZGJL4Z4XKX029212,发动机号3119C015287;3、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牌号辽HONO5挂,车架号LA99FRA35KOLHR006; 4、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牌号辽H5Y21挂,车架号LA996RACOKOLXP040)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赵颖对被告王龙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龙追偿;五、被告营口奥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龙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营口奥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龙追偿;六、被告营口都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李贵宏、张宇、李贵明、孙丹、李贵兴、李峥、李政洪、范玥、杨海东、赵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营口都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李贵宏、张宇、李贵明、孙丹、李贵兴、李峥、李政洪、范玥、杨海东、赵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龙追偿;七、被告营口顺诚汽贸有限公司在被告王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八、被告营口道源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王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九、驳回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5元,由王龙、赵颖、营口奥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都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李贵宏、张宇、李贵明、孙丹、李贵兴、李峥、李政洪、范玥、杨海东、赵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王龙、赵颖、营口宏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102民初35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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