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京兵, 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京兵:本院受理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宋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宋京兵返还北京瑞涛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2.请求判令宋京兵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