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治臣,曲桂强, 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789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治臣:本院对曲桂强与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7892号民事判决书。一、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曲桂强借款本金1 773 129.10元;二、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曲桂强利息(以1 773 129.1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 758元(曲桂强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均由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