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超涌,武汉然信投资合伙企业,信中利投资公司,信中利股权公司,长江楚信公司,然信企业,居然之家公司,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本草天地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本草天地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与被告汪超涌、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利投资公司)、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利股权公司)、湖北长江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楚信公司)、武汉然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然信合伙)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汪超涌回购居然之家公司持有的信中利投资公司1648万股股票,回购价款合计210 612 593.97元,以及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日按回购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回购款全部支付日;2.请求法院判令信中利投资公司、信中利股权公司、长江楚信公司、然信企业共同对汪超涌支付回购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居然之家公司对然信企业质押的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1 816 626股处置价款在诉讼请求一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判令居然之家公司对信中利投资公司质押的北京德美艺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80万元出资额处置价款在诉讼请求一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14:00在本院50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