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忠海,韦庆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23民初13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忠海、韦庆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与被告李忠海、韦庆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122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农户贷款本金70 631.56元及至2021年6月25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总计1550.19元, 2021年6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自主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元,依法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李忠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