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敏,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121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敏:本院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8062.8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的利息、逾期利息为1406.13元,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对到期应付未付本金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计收利息、逾期利息;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全部未付贷款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二、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3800元; 三、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余敏名下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S5A3DBE3GA070430)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元及公告费260元(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均由余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